集团企业机关各部门:
根据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》(国发〔2018〕41号),从2019年1月1日起,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将可以享受包括子女教育、继续教育、大病医疗、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、赡养老人共6项专项附加扣除(详见附件1、附件2、附件3)。为了更好的为各位办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 按照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),从2019年1月1日起,我企业将采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远程办税端的方式,由个人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。各位领导同事须通过下载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的APP “个人所得税”客户端填写个人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,并准确填写任职受雇单位信息,企业金融部将根据个人填写的信息办理专项附加扣除。
二、按照税法规定,新的个人所得税按照每月预扣,按年汇算清缴的方式申报。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个人,需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之内,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。其他5项专项附加扣除若未能及时申报,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汇算清缴,不会影响个人全年应纳税总额。
三、个人应当依法对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相关规定留存资料以供税务机关核查。
四、 目前,国家税务总局远程客户端已经上线,各位领导同事可以下载手机APP注册并完善个人信息(见附件4)后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操作。此项工作涉及个人切身利益,时间紧、任务重,请各部门务必重视,按时填写相关信息。请各部门务必于本月8日下班前通过APP客户端将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交报送。
因故未能及时报送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,各位领导同事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,由税务机关汇算审核。
附件1: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.pdf:下载
综合部、 金融部
2019年1月2日